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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4-09-19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或者季销售额3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优惠内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9号)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直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攻策的公告》(2023年第19号)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政策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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