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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实施后,公司设立、变更、注销需要关注的9个问题(一)

6月30日前已经设立的公司,应该如何根据新《公司法》规定调整出资期限?

《实施规定》中明确,6月30日前设立的公司的三年过渡期。

具体如下:

● 有限责任公司——

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不足5年或者已缴足注册资本的,无需调整认缴出资期限;

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

● 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人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注意:

公司未按规定调整出资期限、注册资本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


发布时间:2024-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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