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小微经营主体税费优惠政策3
答:增值税起征点,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执行。即: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 5000-20000 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 300-500 元(含本数)。无论是此前对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 2-3 万元(季度 6-9 万元)免征增值税的规定,还是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将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从月销售额 3 万元提高至 10 万元(季度由 9 万元提高到 30 万元),并没有调整增值税起征点。
发布时间:2024-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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