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规则之变化(二)
细化了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规定
原《公司法》中关于股权的公示制度主要表现为公司股东名册和工商管理部门的登记,并未明确股权变动的时间节点和效力。在实务中引发诸多争议。
新《公司法》在修订时增加了相关规定: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并请求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新《公司法》吸收了《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明确公司对于股权转让后的股东名册、登记信息等事项负有变更义务,并且针对公司拒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的情形,赋予转让人、受让人以相应诉权,也明确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有权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该项修订有助于解决以往实务中关于股权变动时间节点及效力的争议,也解决了司法实务中股权转让后变更登记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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