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中涉税风险盘点(二十三)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在股权转让时税负承担主体的风险
目前绝大多数税务机关都将名义持有人,即股权代持关系中的受托人作为股权转让行为的纳税义务人,而不向将事实上股权持有人(委托人)征税。例如宁波地方税务局在其官方对于企业所得税热点政策的问答中这么解释:“纳税人用法律许可或不禁止的方式代持的股份发证转让的,扔应按照纳税人名义上采用的具体方式所对应的纳税义务进行纳税,股份依法登记的形式所有人为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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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在股权转让时税负承担主体的风险
目前绝大多数税务机关都将名义持有人,即股权代持关系中的受托人作为股权转让行为的纳税义务人,而不向将事实上股权持有人(委托人)征税。例如宁波地方税务局在其官方对于企业所得税热点政策的问答中这么解释:“纳税人用法律许可或不禁止的方式代持的股份发证转让的,扔应按照纳税人名义上采用的具体方式所对应的纳税义务进行纳税,股份依法登记的形式所有人为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