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 17309443863
公司新闻

减资后股东是否对原出资承担责任(一)

发布时间: 2024-11-29 13:58 更新时间: 2024-11-29 13:59
根据人民法院案例库中的案例:


上海某通信公司诉苏州某信息科技公司不履行买卖合同项下付款义务且未通知减资事宜,要求公司全体股东对公司所欠上海某通信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案经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上海市gaoji人民法院再审,Zui终法院裁判要旨如下:1.公司减资决议作出后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无论债权是否确定,是否到期,均不影响其债权人身份。公司减资变更登记完成之前,未到期的债权,尚存争议的债权,都算是已知债权人,公司都必须进行通知。2.合同是债的发生原因,签订合同之日就是发生债权债务关系之时。因此,公司减资决议作出后,新签合同中的债权人都算是公司的债权人。3.未通知债权人的后果是,对于减资股东,减资导致公司偿债能力降低,应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他股东虽然没有减资,但是股东会决议是全体股东作出的,同意他人减资导致公司出现无法以自身财产清偿债务的结果,因此未减资股东应与减资股东一起在公司减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4.工商减资程序中有的地方会要求公司出具《公司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里边会载明“公司已经对债务提供担保,公司所有债务由减资后全体股东担保。”据此,对公司减资变更登记前发生的债务,全体股东要承担担保责任。简单来说,公司有股东减资了,但未通知减资前就签了合同的公司!所以成了被告。


股东连带责任

减资后股东是否承担连带责任,主要取决于减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以及减资后公司是否存在未清偿的债务。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进行减资,股东一般不需要承担额外的连带责任。但是,如果减资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或公司存在未清偿的债务(比如上文中的例子),股东就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联系方式

  •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沙井驿街道北滨河西路1249号立达大厦4楼-A区001号(中天领航创业孵化(甘肃)有限公司办公楼)(JQ)
  • 邮编:730050
  • 电话:17309443863
  • 联系人:苏经理
  • 手机:17309443863
  • 微信:17309443863
  • Email:3184895405@qq.com
产品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