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2种情形。
(1)约定解除(双方)
①协商解除,指合同生效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以解除合同为目的,经协商一致,订立一个解除原来合同的协议,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事后协商)
②约定解除权。解除权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也可以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约定;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也可以约定双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事前约定)
(2)法定解除(单方)
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a.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b.因预期违约解除合同,即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c.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d.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e.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②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③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④法定解除权的行使。
a.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1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b.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c.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d.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3)合同解除的效力
①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②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③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④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⑤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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