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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有合同、有走账还被认定虚开?
发布时间:2024-09-19

是否有真实业务才是认定是否“虚开”的根本

要明确一点,税务部门认定“虚开”增值税发票,是指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开具增值税发票。合同与汇款记录只是证明业务真实性的佐证,是否有真实业务,才是认定是否“虚开”的根本。因此,只有合同、有走账也可能被认定虚开。


仅有合同与款项往来记录,想要不被认定为虚开?还要同时符合下面的三个条件:


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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