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 17309443863

警惕!大家一定要注意,股权转让的27项风险!(四)

发布:2024-05-29 13:32,更新:2024-06-30 07:00

16、未分配利润等转增股本未依法申报个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文件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国内自然人股东应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20%个人所得税。若贵司属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则国内自然人股东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后可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税(财税〔2015〕116号)规定。

17、自然人股权转让的转让原值确认不正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五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18、自然人股权转让中受让方未依法履行扣缴个税义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受让方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均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认真履行扣缴税款义务。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义务时,纳税人应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纳税申报。

19、自然人股权转让企业承担个税印花税汇算清缴未纳税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个人转让的股权属于财产转让所得,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0、自然人股权赠送未依法履行扣缴个税义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第一款: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第十三条第二款:视为有正当理由的情形之一: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因此,将股权无偿赠与给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子女,属于有正当理由情形,转让方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无正当理由就需要缴税的,虽然无偿转让,税务机关可以依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扣除股权计税成本以及股权转让相关的印花税等税费后的余额为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67号公告第五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因此,股权赠与方为纳税义务人。


联系方式

  • 地址:七里河区敦煌路街道瓜州路1228号兰石豪布斯卡总部一栋706-1室
  • 邮编:730050
  • 电话:17309443863
  • 联系人:苏经理
  • 手机:17309443863
  • 微信:17309443863
  • QQ:3184895405
  • Email:3184895405@qq.com
产品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