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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注销的八个步聚(一)

发布:2024-07-01 14:41,更新:2024-07-03 07:00
一、公司解散

根据《公司法》第229、232条的规定,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除非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外,因其它事由需要解散,应当进行清算。由于公司分立与合并公司的主体人格被分立或合并后的公司承继,从某种意义上说并没有消灭而是以另一个“面貌”出现了。

二、清算义务人

清算义务人与清算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清算义务人的职责相当于发动机“点火”,清算组的职责相当于发动机“运行”。清算义务人其职责在于启动清算程序,也就是组织清算组,清算组则是负责具体的清算工作。

根据《公司法》第232条的规定,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这一点与以前公司法或公司法解释的规定并不一致,应当以新公司法的规定为准。

三、清算组

根据《公司法》第232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当然,公司章程可以另行规定其它人为清算组成员,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为清算组成员。

根据《公司法》第233条的规定,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而所谓的利害关系人是指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公司因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而解散的,由作出上述决定的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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