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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实施,这些税务问题需关注!(一)

发布:2024-07-16 09:32,更新:2024-09-12 07:00
问:实缴注册资本远远小于认缴注册资本的企业股东通常选择减少注册资本,或通过转让部分股权减轻实缴压力,税务方面应该如何处理?

答:对于法人股东来说, 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时,根据《国家税务zongju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zongju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的规定,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当法人股东转让股份股权时,若被投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良好,转让收入大于初始投资成本时,包括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需要按照股权转让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自然人股东来说,减资视同企业回购,在企业尚未实际经营时,个人股权转让一般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缴纳。但在企业实际经营且产生盈利时,自然人股东应按照《国家税务zongju关于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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