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 17309443863
公司新闻

增值税法6大重点变化(2)

发布时间: 2024-12-27 13:07 更新时间: 2024-12-27 13:07

视同销售情形大幅缩减成四项

与现行规定相比,视同销售情形大幅缩减成四项。“代销”、“移送”、“用于非税项目”、“投资”和“分配”都被移除。


《增值税法》中视同销售的情形: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与应税交易相关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联系方式

  •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沙井驿街道北滨河西路1249号立达大厦4楼-A区001号(中天领航创业孵化(甘肃)有限公司办公楼)(JQ)
  • 邮编:730050
  • 电话:17309443863
  • 联系人:苏经理
  • 手机:17309443863
  • 微信:17309443863
  • Email:3184895405@qq.com
产品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