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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13种股东连带责任(四)

更新时间:2025-02-02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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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出资不足的连带责任

【新法规定】

第九十九条:发起人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缴纳股款,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购的股份的,其他发起人与该发起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8.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连带责任

【新法规定】

第五十三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gaoji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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