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个人退伙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更新时间:2024-12-18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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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退伙,属于该合伙人当年度未缴纳经营所得的未分配利润部分,按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属于该合伙人当年度“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属于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根据《国家税务zongju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税务zongju公告2011年第41号):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例:某合伙人2022年1月退伙取得400万元,其中:出资额180万不属于个人所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2022年1月合伙企业取得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该合伙人对应的分配份额80万,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税率20%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前已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后,一直未分配该合伙人对应的分配份额110万,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剩余30万(400-180-80-110=30万),属于税务zongju公告2011年第41号公告规定的范围,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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