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条件
公司申请简易注销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
2.公司已清偿全部债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1.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须经批准的;
2.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
3.在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4.存在股权被冻结、出质或者动产抵押,或者对其他企业存在投资;
5.尚持有股权、股票等权益性投资、债权性投资或土地使用权、房产等资产的;
6.未依法办理所得税清算申报或有清算所得未缴纳所得税的;
7.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正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
8.受到罚款等xingzhengchufa尚未执行完毕;
9.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二)简易注销流程
1.全体股东签署《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2.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
3.公告期内,利害关系人及相关zhengfubumen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出异议。
4.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三)注意事项
1.公司简易注销无需成立清算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2.《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应当由全体股东签署,仅有部分股东签署则无法实施简易注销。
3.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不属于公司登记的事项,为核实全体股东是否已签署了《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公司登记机关要求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名册备查。
4.股东对“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公司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对于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的公司,适用特别注销程序,无需经过简易注销公告程序,无需提交《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6.公告期内,公司可以主动撤销简易注销公告,撤销后不能再提交简易注销公告、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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