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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消灭的具体情形(1)

发布:2024-05-21 13:12,更新:2024-06-24 07:00

1.清偿


债务人按照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全面履行债务,使得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行为。


(1)清偿人多为债务人或债务人之代理人,但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得由代理人清偿的除外。


(2)清偿标的、清偿地、清偿期、清偿费用等问题的确定,应依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合同履行的相关法定规则。


(3)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4)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①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②利息;


③主债务。


(5)债权债务关系因清偿而消灭,债权的从权利一般随之消灭,但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后合同义务因是法定之债,并不随之消灭。


在第三人代为清偿情形、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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