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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注销的八个步聚(二)

发布:2024-07-01 14:42,更新:2024-07-03 07:00
四、通知债权人

根据《公司法》第235条的规定,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就应当通知债权人。对已知的债权人应直接通知,对未知的债权人则可以公告通知,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此规定与之前的公司法规定和公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一致,应以此为准。但是对于已过执行时效或诉讼时效的债权人无通知的义务。清算组成员未履行通知义务,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债权人申请债权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六、制订清算方案

根据《公司法》第236条的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自行清算的情况下并报股东会确认,指定清算的情况下报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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