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登记的介绍
发布时间: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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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登记
1.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抵押
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以登记为对抗要件的抵押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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