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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注销的八个步聚(三)

发布:2024-07-01 14:42,更新:2024-07-03 07:00
七、清偿与分配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清算方案经确认后,按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所欠税款,公司债务的先后顺序进行清偿,而不是平均或按比例清偿。清算方案未经确认,不得进行清偿。

清偿后仍有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也就是说,未清偿前,不得分配财产给股东。

需要注意的是,清算期间公司仍有主体人格,但不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八、注销登记

根据《公司法》第239条的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自行清算的情况下并报股东会确认,指定清算的情况下报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根据《公司法》第237条的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在法院受理后,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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