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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公司注销的4种类型(四)

发布:2024-08-21 13:55,更新:2024-09-13 07:00

4.破产注销 

1)破产注销的特点

破产本质上是一种债务清偿制度。

破产注销是指,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重整与和解又均告失败时,进入清算程序,进而注销公司。

一般,破产注销下,股东仍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2)破产注销的法律风险

①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②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③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④公司有《破产法》第31条、第32条、第33条的情形,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须承担赔偿责任。

⑤公司的董事,在公司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其他企业担任董监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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