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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消灭的具体情形(3)

发布:2024-05-21 13:13,更新:2024-06-24 07:00

.提存


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而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从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1)提存的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②债权人下落不明。


③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提存的主体与标的。


①提存人是债务人或其代理人。


②提存应在债务清偿地的提存机关进行。


③提存的标的只能是动产。


(3)提存的法律效力。


①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提存的法律效力。


a.自提存之日起,提存人的债务归于消灭。


b.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c.提存人的通知义务。


②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之间提存的法律效力。


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之间,一般可准用保管合同的规定。提存机关应妥善保管提存物。提存人可以凭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提存之债已经清偿的公证证明取回提存物。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视为未提存,提存人应承担提存机关保管提存物的费用。


③债权人与提存部门之间提存的法律效力。


a.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b.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此5年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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