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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

发布:2024-05-21 13:14,更新:2024-06-15 07:00
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1.继续履行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


受损害方可以根据受损害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适当履行,如采取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措施,也可以选择解除合同、中止履行合同、通过提存履行债务、行使担保债权等补救措施。


3.赔偿损失


(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3)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3.支付违约金


(1)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2)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3)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4.定金责任


(1)定金的种类。定金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有以下种类:


①违约定金。


②成约定金。


③解约定金。


(2)定金的生效。


①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5.定金的效力


(1)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2)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该定金责任被称为“定金罚则”。


(3)在同一合同中,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即二者不能同时主张。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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