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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了解留置权

发布:2024-05-21 13:21,更新:2024-06-23 07:00

留置权




1.留置权的细化规定


(1)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因同一法律关系留置合法占有的第三人的动产,并主张就该留置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企业之间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债务人有权以该债权不属于企业持续经营中发生的债权为由请求债权人返还留置财产。


(4)企业之间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债权人留置第三人的财产,第三人有权请求债权人返还留置财产。


2.留置权的实现


(1)留置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3)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60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拍卖、变卖的方式获得优先受偿。


(4)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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